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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31/2004

刊登日期:

2004.8.4

版數:

4861-4864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第1540(2004)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2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第1540(2004)號決議
  • 第3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
  • 第3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874(2009)號決議。
  • 第10/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87(2013)號決議。
  • 第21/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94(2013)號決議。
  • 第5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270(2016)號決議及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上指決議附件三清單所列4艘船隻制裁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60/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通過的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566(2004)號決議。
  • 第61/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四日通過的關於國際和平與安全面臨威脅的第1624(2005)號決議。
  • 第6/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21(2016)號決議。
  • 第44/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71(2017)號決議。
  • 第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97(201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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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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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第1540(2004)號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與相關的葡文譯本一併公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540(2004)號決議

    (2004年4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495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申明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鑒此重申1992年1月31日在安理會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會議上通過的主席聲明(S/23500),包括全體會員國都必須履行有關軍控和裁軍及防止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在所有方面的擴散的義務,

    還回顧該聲明強調全體會員國都必須根據《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在這方面對維持區域和全球穩定具有威脅或破壞作用的任何問題,

    申明決心履行《聯合國憲章》賦予安理會的首要責任,採取適當、有效的行動,應對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造成的威脅,

    申明支持旨在消除或防止核生化武器擴散的各項多邊條約,並申明這些條約的所有締約國全面履行條約以促進國際穩定的重要性,

    歡迎多邊安排在這方面所作的有助於不擴散的努力,

    申明防止核生化武器擴散不得妨礙為和平目的而在材料、設備和技術方面進行的國際合作,與此同時,不得以和平利用的目標來掩護擴散,

    嚴重關注恐怖主義的威脅,以及非國家行為者*,例如安全理事會第126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制定和保持的聯合國名單所列的和第1373號決議適用的非國家行為者可能獲取、開發、販運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危險,

    嚴重關注非法販運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材料*所造成的威脅,這給此種武器的擴散問題增加了新的層面,也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確認需要進一步協調國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各層面的努力,以便加強全球對這一嚴重挑戰及其對國際安全的威脅作出的反應,

    確認多數國家根據其為締約方的條約承擔了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或作出了其他承諾,以防止核生化武器擴散並已採取有效措施,例如《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所要求的和原子能機構《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為準則》所建議的措施,對敏感材料進行衡算、保安和實物保護,

    還確認所有國家亟需採取更多有效措施,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

    鼓勵全體會員國全面執行其為締約方的裁軍條約和協定,

    重申需要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一切手段,應對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決心在今後促進在不擴散領域對全球威脅做出有效應對,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各國應不向企圖開發、獲取、製造、擁有、運輸、轉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非國家行為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2. 又決定各國應按照本國程序,通過和實施適當、有效的法律,禁止任何非國家行為者,尤其是為恐怖主義目的而製造、獲取、擁有、開發、運輸、轉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以及禁止企圖從事上述任何活動、作為共犯參與這些活動、協助或資助這些活動的圖謀;

    3. 還決定各國應採取和實施有效措施,建立國內管制,以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包括對相關材料建立適當管制,並為此目的應:

    (a)制定和保持適當、有效的措施,對生產、使用、儲存或運輸中的這種物項進行衡算和保安;

    (b)制定和保持適當、有效的實物保護措施;

    (c)制定和保持適當、有效的邊境管制和執法努力,以便按照本國法律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包括必要時通過國際合作,查明、阻止、防止和打擊這種物項的非法販運和中間商交易;

    (d)對這些物項的出口和轉口建立、制定、審查和保持適當、有效的國家管制,包括適當的法律和條例,以管制其出口、過境、轉口和再出口,管制為這種出口和轉口提供資金和服務,例如有助於擴散的融資和運輸,以及建立最終用戶管制;並對違反這種出口管制法律和條例的行為制訂和實施適當的刑事或民事懲罰;

    4. 決定根據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的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任期不超過兩年,該委員會酌情借助其他專門知識,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供審查,並為此目的籲請各國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至遲六個月向該委員會提交第一份報告,說明為執行本決議所採取或準備採取的步驟;

    5. 決定對本決議所規定任何義務的解釋均不得抵觸或改變《核不擴散條約》、《化學武器公約》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或者改變國際原子能機構或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責任;

    6. 確認有效的國家管制清單對執行本決議的作用,呼籲所有會員國必要時儘早擬訂此種清單;

    7. 確認有些國家為在其境內執行本決議的規定可能需要援助,請有此能力的國家根據那些缺乏執行上述規定所需的法律和管制基礎結構、執行經驗和(或)資源的國家提出的具體請求酌情提供協助;

    8. 籲請所有國家:

    (a)促進普遍批准、全面執行以及必要時加強旨在防止核生化武器擴散的其為締約方的各項多邊條約;

    (b)如果尚未頒佈國家規章和條例,則應頒佈這種規章和條例,以確保遵守主要的多邊不擴散條約所規定的義務;

    (c)重申和履行進行多邊合作的承諾,尤其是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的框架內,這是謀求和實現不擴散領域內共同目標和促進為和平目的開展國際合作的重要途徑;

    (d)擬訂適當的方式同產業界和公眾一道努力,並周知它們本國根據此種法律承擔的義務;

    9. 籲請所有國家促進關於不擴散的對話與合作,以應對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所構成的威脅;

    10. 為進一步應對這種威脅,籲請所有國家按照本國法律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採取合作行動,防止非法販運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材料;

    11. 表示將密切監督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在適當級別為此目的作出可能需要的進一步決定;

    1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
    *僅適用於本決議的定義:
    運載工具:專門設計的能夠運載核生化武器的導彈、火箭和其他無人駕駛系統。
    非國家行為者:未經任何國家合法授權而進行本決議範圍內活動的個人或實體。
    相關材料:有關多邊條約和安排涵蓋的或國家管制清單載列的可用以設計、開發、生產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材料、設備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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