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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需要對經第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作出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由原來的$505,700.00(澳門幣伍拾萬伍仟柒佰元整)調整至$556,700.00(澳門幣伍拾伍萬陸仟柒佰元整),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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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信誠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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