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9

刊登日期:

2009.11.4

版數:

13466

  • 將若干權力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技委員會一名委員,作為簽署“湖南與澳門科技合作協議”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技委員會委員唐志堅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科技委員會與湖南省科學技術廳簽署《湖南與澳門科技合作協議》。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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