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2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9
刊登日期:
2009.11.4
版數:
13466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科技委員會委員唐志堅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科技委員會與湖南省科學技術廳簽署《湖南與澳門科技合作協議》。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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