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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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