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決議、第1333(2000)號決議及第1390(2002)號決議,該等決議分別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及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又鑑於經上述第1267(1999)號決議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塔利班和阿爾蓋達組織制裁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對第1267(1999)號決議、第1333(2000)號決議及第1390(2002)號決議所規定的關於阿爾蓋達組織、烏薩馬•本•拉登、塔利班以及其他與其有聯繫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綜合名單作出更新;
再鑑於本份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最新版綜合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取代了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的版本,且已包含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所作出的更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由主管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更新的關於阿爾蓋達組織、烏薩馬•本•拉登、塔利班以及其他與其有聯繫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最新綜合名單的英文原文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last updated on 20 April 2009)
(更新於2009年4月20日)
(actualizada em 20 de Abril de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