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3/2009。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濠江中學教職員工聯合會(簡稱濠江中學教聯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馬喇馬路五號濠江中學校本部。
維護濠江中學教職員工權益,支持濠江中學教育事業發展,愛國、愛澳、愛校,加強教職員工的團結,活躍教職員工的學習、文體、福利工作。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凡現職濠江中學之教職員工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享受本會所設之福利。
一、本會之組織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由會員大會用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會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決定本會重大會務;
(四)審查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決算。
三、會員大會首屆由籌委會召開,首屆之後由理事會召開。大會推選臨時主席一人,秘書一人。
四、會員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應理事會或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日期、時間 、地點及欲討論之事項。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召開及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無論出 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一、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最少由五名或以上人員組成,但總人數需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和理事若干名。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理事 會下設若干部,每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
二、理事會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三)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制定會員之會費。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每人每月繳納會費三十元;
二、由濠江中學有關單位撥給的福利金;
三、本會得接受政府、社會團體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4/2009。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境影響評估協會”,中文簡稱為“環評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IAA”,(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環保組織,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3樓G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1.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從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和單位,協調解決環評單位與行政當局就環評報告引發的爭議,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 會員的合法權益。
2. 在澳門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立法及推動制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工作,致力於推動建立澳門環境影響評估資格認證及年審制度,並與國內外同類型組 織建立培訓和研究的業務關係。
第四條——凡在本澳從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和單位,或擁有國內外環保部門所頒發的從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認證的專業人員,或擁有自然科學或環境科學學士學位或 以上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 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 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 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的各專責部門的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由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其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 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5/2009。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本地印尼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 “Associação dos Indonésios Locais de Macau”;
英文名稱 “Macau Local Indonesians Association”,簡稱“MLIA”。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團結在澳印尼社群、鄉親、友好人士,促進澳門、印尼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協調和帶領澳門 印尼社群發展會務,代表本澳印尼社群與國際印尼社群聯繫。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31座櫻花苑23樓E,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印尼產生關係及年滿18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個人會員兩種,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正式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1.「印尼人」會員:凡領有印尼國籍或其直系親戚為印尼人之澳門居民。
2.「親友」會員:凡對印尼文化感興趣、因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印尼產生關係之澳門居民。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創會首屆除外)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3.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4. 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理事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發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 席人數之多寡,是次會議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
2.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
4.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由五至十一人組成,總 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 副理事長一人,並設秘書長一人,理事二至八人。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部門。
4.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 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6.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會務日常運行。
2. 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及監事一至三人。
第十五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及秘書長三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會長負責。會長、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理事長聯合提議;
2. 超過半數理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監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1. 會員交納會費;
2. 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3. 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二十二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部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66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澳門排排舞總會,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Dança em Linha de Macau, China”,英文“Line Dance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擴大澳門排排舞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排排舞界之聯繫和溝通,推動和發展排排舞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在區華利街5號寶珠大廈地下“A”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在本澳立案之體育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之團體,須有本會理事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蓋章、負責人簽署,及繳交負責人2吋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二)推動會務;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及其舞蹈隊之職員、舞蹈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會員派出代表一人,並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 下: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上訴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 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務經費;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事宜。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和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第二十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舞蹈體育運動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09號第7號文件第31至35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本會定名為“珍珠閣大廈業主會”,以下簡稱“本業主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摩囉園馬路12-14號珍珠閣地下。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保障本大廈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
(二)共同維護本大廈內所有屬於各業主共同擁有的各項公共設施,使之能運作良好,安全地為業主住戶服務;
(三)合力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素,使本大廈各住戶生活於安定與祥和的環境氣氛之中;
(四)本業主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不限。
(一)所有珍珠閣大廈的各單位業主均可加入成為本業主會會員。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規章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業主會舉辦的活動,享受會員福利。
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之各項義務:
(一)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二)遵守本業主會章程決議;
(三)向業主大會及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四)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業主會所有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於十個工作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
(二)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如出席人數未超過法定之一半時,將於大會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召開大會,屆時無論出席者人數多少,大會均可有效地作出決議,但法律有其他規定者除外;
(三)凡會員大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大會人數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有其他規定者除外;
(四)經五分之一的會員署名提議或經理事會過半數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五)會員大會除負責法定之職務外,尚履行下列責任:
1. 審議由理事會提交之本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2.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3. 修改大會章程;
4. 罷免本屆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業主會的管理及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九至十五名奇數理事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二)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三)理事會會員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五)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六)理事會的職能:
1.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2. 管理本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3. 要求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4.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與珍珠閣大廈利益有關之一切事務;
5.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並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
6.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本大廈大堂。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會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三)監事會的職責: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珍珠閣大廈公共基金之使用;
3. 編制監察活動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本章程於會務運作中凡有未列明情況及有與政府頒佈的《民法典》中有關內容不符時,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修正處理。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nove barra Ass, sob o número dois, o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連鎖加盟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ain Stores and Franchis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開拓澳門的連鎖加盟平台,提升本地中小企業和傳統產業競爭力,促進本澳經濟和產業的適度多元發展,並為有志人士提供創業的機遇。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在本澳合法經營或推廣連鎖加盟的企業的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 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sob o número noventa e seis barra dois mil e nove, no maço dois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o documento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Goju-Ryu Hannyakan Karate-Doushikai de Macau», em inglês «Macao Goju-Ryu Hannyakan Karate-Doushikai Association» e em chinês “澳門剛柔流空手道般若館”.
A Associação usará como distintivos o que consta dos desenhos anexos.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67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2 所有管理機關成員共同執行的任期為叁年。
會員大會主席團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至若干名及由兩名秘書組成。
領導委員會成員包括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至若干名,職權範圍包括:指導,領導,協調其他委員的工作,與及代表本會對外交往,聯繫。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AIA(B)”Macau Office)簽訂(下稱友邦保險(百慕達)澳門分行),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601室(601 AIA Tower, Nos.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友邦保險(百慕達)穩定資本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份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首要投資目標是盡量減低其短期資本風險。第二目標則是透過有限投資於全球股票而提高其長遠回報。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一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15.º dos Estatutos,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da Transmac — Transportes Urbanos de Macau, S.A.R.L.,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3053, a fls. cento e sessent e quatro do livro C-8, para se reunir no dia 27 de Outubro de 2009, pelas onze hora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Estrada Marginal da Ilha Verde, n.º 2, r/c,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Redução do capital social de $60 000 000,00 (sessenta milhões de patacas) para $24 000 000,00 (vinte e quatro milhões de patacas);
2) Aumento d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realizado, de $24 000 000,00 (vinte e quatro milhões de patacas) para $36 000 000,00 (trinta e seis milhões de patacas), reforçando-o em $12 000 000,00 (doze milhões de patacas);
3) Exercício do direito de preferência pelos accionistas,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artigo 469.º do Código Comercial de Macau;
4) Emissão de novas acções nominativas, na sequência do aumento de capital social da Sociedade;
5) Destituição e designação de membr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6) Alteração integral do pacto social; e
7) Designação de auxiliar para subscrever quaisquer acordos ou documentos que julgue necessários para a concretização dos pontos 1, 2, 5 e 6 da ordem de trabalhos.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Chak Wan.
會計 張德通 |
總經理 苗秋月 |
2008年度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 | 何厚鏗 |
副主席 :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秘書 : |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會 | |
董事長 : | 馮嘉鋈 |
副董事長 : | 黎振強(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離任) |
秦立儒(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委任) | |
李德濂 | |
董事 : | 何厚鏗 |
李展鴻 | |
邵衛國 | |
陸永根 | |
馬秀立 | |
劉瑞霞(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離任) | |
苗秋月(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委任) |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恒生保險有限公司 | |
公司秘書 : | 苗秋月(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離任) |
張德通(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委任) |
監事會 | |
主席 : | 何鴻燊 |
副主席 : |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委員 : | 袁福和 |
行政管理 | |
總經理 : | 苗秋月 |
副總經理 : | 區麗麗 |
會計 : | 張德通 |
主要股東 | ||
股東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 152,400 | 38.10% |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 128,000 | 32.00%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8,000 | 12.00% |
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3,500 | 5.88% |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 ||
機構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無 |
致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保險業務。
二零零八年澳門一般(非人壽)保險市場受大型基建放慢發展步伐的影響,出現輕微倒退。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臨時統計數字,二零零八年澳門非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接近9億元(澳門元,下同),較二零零七年下降7.6%。
本公司以穩健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零八年毛保費收入1.88億元,較二零零七年增長26.1%。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三頁至第七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將呈股東週年大會通過。
董事及監事
本財政年度內董事成員為:馮嘉鋈、秦立儒、李德濂、何厚鏗、李展鴻、陸永根、馬秀立、邵衛國、苗秋月、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恒生保險有限公司。
本財政年度內監事成員為:何鴻燊、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後,經監事會建議並於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復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二零零九年度之核數師。
董事長 馮嘉鋈 |
監事會主席 何鴻燊 |
澳門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會計 | 總經理 |
張德通 | 苗秋月 |
2008年度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 ||
主席 | : |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離任) |
副主席 | : |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
秘書 | : | 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
董事會 | ||
董事長 | : | 馮嘉鋈 |
副董事長 | : | 黎振強(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離任) |
秦立儒(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委任) | ||
董事 | : | 李德濂 |
李展鴻 | ||
郭錫志(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委任) | ||
陸永根 | ||
劉瑞霞(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離任) | ||
苗秋月(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日委任) | ||
公司秘書 | : | 林正光 |
監事會 | ||
主席 | : | 伍華 |
副主席 | : | 馬秀立 |
委員 | : | 袁福和 |
行政管理 | ||
總經理 | : | 苗秋月 |
副總經理 | : | 林正光 |
會計 | : | 張德通 |
主要股東 | ||
股東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 285,750 | 28.58% |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 275,000 | 27.50% |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5,000 | 10.50% |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 60,000 | 6.00% |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 ||
機構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無 |
致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 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 帳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經營人壽險產品及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
二零零八年下半年,由美國次按危機引發金融海嘯席捲全球,澳門經濟亦受到波及,增長步伐放緩。人壽保險業務及私人退休金業務受環球金融危機影響,在首三季度強勁增長 後,第四季出現倒退。全年澳門人壽保險市場毛保費收入為25.6億(澳門元,下同),較二零零七年增長13.5%;私人退休金方面,受託管理資產達40億,比零七年增長近14.5%。
本公司二零零八年毛保費收入為5,445萬元,較二零零七年增長近33%。在管理私人退休金業務方面,至二零零八年末時受託管理資產10.8億元,較二零零七年下跌4.5%。
營運結果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三頁至七頁。
董事及監事
本財政年度內董事成員為:馮嘉鋈、秦立儒、李德濓、陸永根、李展鴻、郭錫志、及苗秋月。
本財政年度內監事成員為:伍華、馬秀立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經監事會建議並於週年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復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二零零九年度之核數師。
董事長 | 監事會主席 |
馮嘉鋈 | 伍華 |
澳門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