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和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擔任副協調員職務的委任,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兩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穎峰;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朱婉儀。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兩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代局長陳漢平;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鄧海星。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科技委員會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兩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科技委員會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科技委員會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秘書長梁寶鳳;
委員:一等技術員莊浩然;
委員:一等助理技術員陳雅妍;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振誠;
候補委員:二等助理技術員區鈺儀。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委員:行政技術人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候補委員:技術輔助人員Alves Lei, Luis Filipe。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