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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及行政長官第203/2008號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壹仟捌佰元整。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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