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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批示。
一、合格完成“第二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備聘人員,其備聘期限獲延長一年;相關人員的最後評核名單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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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三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為期一年,自該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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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士為第三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第三屆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計算。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六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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