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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5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49,5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羅佩蓮;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潘勁生。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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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世博會主辦機構和“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簽訂2010年上海世博會城市最佳實踐區澳門案例施工總承包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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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簽訂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澳門館建造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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