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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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72/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獲續任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 李鵬翥;
- 李觀鼎;
- 沙雁期;
- 馬若龍;
- 查偉革;
- 崔世平;
- 張毅;
- 黃如楷;
- 湯梅笑;
- 劉龍龍;
- 黎榮照;
- 薛力勤;
- 蘇樹輝。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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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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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亨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進行燈光照明控制系統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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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亨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貴賓休息室空調系統調整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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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