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獲續任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李鵬翥;
李觀鼎;
沙雁期;
馬若龍;
查偉革;
崔世平;
張毅;
黃如楷;
湯梅笑;
劉龍龍;
黎榮照;
薛力勤;
蘇樹輝。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7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總部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7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亨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進行燈光照明控制系統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7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亨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貴賓休息室空調系統調整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