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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主席――經濟局局長;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合法代任人;
委員――楊寶儀;代任人――麥偉棟;
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員――黃晴錦;代任人――何雅詩;
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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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志雄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給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欄一所載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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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盧瑞冰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給予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欄一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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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致平續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二、本批示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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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蘇朝暉學士續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二、本批示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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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對法官委員會委員許輝年及林綺濤的任期予以續期。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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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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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博士在該辦公室範疇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解除合同;
(七)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和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批准有權收取日津貼的辦公室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辦公室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一章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要求隸屬該辦公室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採取措施和適時提供必需的或適當的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該辦公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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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碩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衛生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衛生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衛生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衛生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衛生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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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及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簽署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教育暨青年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就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屬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授權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出下列屬該局範疇的特定行為:
(一)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為限;
(二)批准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三)就學生或教育監護人對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機關的決定提出的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四)批准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的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教育暨青年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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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文化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文化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文化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文化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屬文化局特有的權限也授予文化局局長:
(一)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影片製作及拍攝准照之申請;
(二)簽訂所有關於執行特別計劃,尤其關於澳門藝術節和澳門國際音樂節之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許可以及其預算獲上級核准。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文化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文化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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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積累年假作出決定,以及發放放棄特別假期之補償;
(四)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旅遊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薪酬條件不變者為限;
(八)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十)簽署旅遊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一)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五)決定中斷年假之享受;
(十六)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屬於旅遊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批准就旅遊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旅遊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授予旅遊局局長:
(一)批准酒店場所牌照的申請;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關於執行計劃,尤其是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澳門國際煙花匯演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事先獲得適當的許可且有關預算獲得上級的核准。
三、透過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局局長在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情況下,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旅遊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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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學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社工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社會工作局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社會工作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社會工作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局長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行政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社會工作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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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所指關於聘用高級技術人員或技術人員執行高技術性工作的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批准上述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九)簽署體育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全部應由體育發展局及體育發展基金訂立的合同公文書,但上述合同的擬本須已獲有權限實體核准;
(十九)批准就體育發展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
(二十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體育發展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體育發展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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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博士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簽署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的文書;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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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旅遊學院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學院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學院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學院院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旅遊學院院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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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主席李向玉博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及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訂立所有與“中心”工作人員有關的合同;
(五)批准“中心”工作人員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上項所指的合同;
(七)簽署“中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就“中心”所需的各項工程進行公開競投及諮詢並作出判給、批准有關工程的開支及監督其施工的進程;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中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確保取得令設施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物料;
(十九)批准將“中心”運作的開支提交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審議;
(二十)批准提供與“中心”存檔文件及與其人員及學生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有關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中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簽署所有關於“中心”發展的行為及合同,但以該等行為及合同和有關預算已預先且適當地獲得上級批准為限。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中心”主席認為有利於“中心”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中心”主席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缺勤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八)確定須遵守彈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員及訂定特別上下班時間;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為舉辦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各項工程、資產及勞務判給進行公開競投及諮詢程序;
(十八)確保舉辦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資產及勞務的取得和工程的進行;
(十九)批准將第(十七)及(十八)項所指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以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十)批准就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屬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簽署與舉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有關的所有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事先適當地獲得許可,且預算獲上級核准。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批准其對年假的提前或延遲享受的申請,以及接受其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包工合同及私法合同;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批准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
(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保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確保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良好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之取得;
(十八)批准將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運作的開支提交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九)批准就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簽署所有關於進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計劃的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二、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協調員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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