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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79,3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玖仟 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79,3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郭雪貞;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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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10,0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610,0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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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5,000.00(澳門幣肆拾捌萬伍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85,000.00(澳門幣肆拾捌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寶儀;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國安;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家榮。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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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鄧敏心或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嘉麗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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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3,000.00(澳門幣貳拾萬 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203,0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國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物力資源科科長張詠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羅麗薇;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梁淑盈;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尹兆莊。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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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5,000.00(澳門幣壹拾萬伍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05,000.00(澳門幣壹拾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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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71,500.00(澳門幣柒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71,500.00(澳門幣柒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忠。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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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8,2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8,2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區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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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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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1,700.00(澳門幣玖萬壹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1,700.00(澳門幣玖萬壹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鎮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麥潔群;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劉晶莉;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梁珮玲。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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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4,100.00(澳門幣 叁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44,1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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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8,84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28,84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Souza Adelino Augusto de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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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1,8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81,8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陳君儀;

委員: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一等督察盧玉泉;

候補委員:技術員鄧穎峰。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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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0,800.00(澳門幣捌萬零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80,800.00(澳門幣捌萬零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Irene Wong Martins;

委員: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候補委員:技術輔導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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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230.00(澳門幣肆萬捌仟貳佰 叁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8,230.00(澳門幣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委員:技術輔助人員張嘉慧;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候補委員:行政技術人員余慧清。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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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