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68

  • 撥予新聞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79,3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玖仟 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279,3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郭雪貞;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68-1769

    • 撥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10,0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610,000.00(澳門幣陸拾壹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69

    •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5,000.00(澳門幣肆拾捌萬伍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85,000.00(澳門幣肆拾捌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寶儀;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國安;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家榮。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0

    • 撥予澳門監獄一常設基金。
    已更改 :
  • 第6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更新澳門監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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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鄧敏心或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嘉麗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0-1771

    • 撥予文化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3,000.00(澳門幣貳拾萬 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203,0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國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物力資源科科長張詠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羅麗薇;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梁淑盈;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尹兆莊。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1

    •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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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5,000.00(澳門幣壹拾萬伍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05,000.00(澳門幣壹拾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2

    •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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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71,500.00(澳門幣柒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771,500.00(澳門幣柒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財政處代處長林康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忠。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2-1773

    •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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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8,2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8,2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區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3

    •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4

    •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1,700.00(澳門幣玖萬壹仟柒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1,700.00(澳門幣玖萬壹仟柒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鎮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麥潔群;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劉晶莉;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梁珮玲。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4-1775

    •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44,100.00(澳門幣 叁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博彩監察協調局一項金額為$344,100.00(澳門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雪萬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培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李萬奴,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余敬方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5

    •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8,84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28,84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Souza Adelino Augusto de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6

    •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1,8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81,8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陳君儀;

    委員: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一等督察盧玉泉;

    候補委員:技術員鄧穎峰。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6-1777

    •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0,800.00(澳門幣捌萬零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80,800.00(澳門幣捌萬零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漢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Irene Wong Martins;

    委員: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候補委員:技術輔導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技術輔導員陳念嫦。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9

    刊登日期:

    2009.2.11

    版數:

    1777

    •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230.00(澳門幣肆萬捌仟貳佰 叁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8,230.00(澳門幣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委員:技術輔助人員張嘉慧;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余玉玲;

    候補委員:行政技術人員余慧清。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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