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09。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世界雙節棍聯盟”,中文簡稱“世雙聯”,英文名稱為“World Nunchaku Federation”,英文簡稱為“WNF”。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推廣雙節棍運動,弘揚體育精神。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于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榮陞花園大廈業主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81號榮陞花園大廈4樓D座。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為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和諧共處。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凡榮陞花園大廈住宅單位業主,舖位業主,車位業主或其全權代表人,均為業主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
c)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b)定期準時繳交管理費;
c)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大會章程從事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忠告;
b)書面警告;
c)公告於佈告欄;
d)法律訴訟。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召開會議。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緊急全體會員大會。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a)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及本年度開支預算;
b)修改業主會的章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不少於五名,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榮陞花園大廈業主會成員出任,每屆任職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其他成員均為委員。委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該委員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進行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榮陞花園大廈業主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通常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理事會主席可額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是: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行使榮陞花園大廈業主會賦予的權力;
c)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e)在召開理事會的會議時,應通知有關委員,且在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將以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六條——監事會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由榮陞花園大廈業主會成員出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其他均為監事。監事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進行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榮陞花園大廈業主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能是:
a)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審核財務報告;
c)監管業主會的財務收支賬目。
第十九條——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偉聲藝苑”。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59號運順新邨C座18樓AK。
第三條:本會是個不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廣文化活動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貳名,以上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為單數。
A)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會務。
B)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執行大會的決議,規劃本會的活動。
C)監事會負責審核本會的財政賬目,監事會內的行政決策。
D)以上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五條:根據《民法典》所規定,本會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特別會員大會除外。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可參與社會上舉辦之文化活動及慈善活動。
第八條:為推廣會務,可聘請社會賢達出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九條:本會的經費來自任何對本會的資助,捐贈。
第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名稱為“澳門花釀年華協會”,簡稱為:“花釀年華”;英文名為:Macao Youth Life Association,簡稱為:“Y-life”。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長壽大馬路樂富新村樂智樓3樓AA。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本會的宗旨為: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呼籲青年人應該珍惜年華,壯志豪情地體會繁花似錦般的生活;從中陶冶性情,增添涵養,激揚人生!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上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二名副會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集須以傳真、電郵或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 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三)其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i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濠江敬老聯誼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o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濠江敬老聯誼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弘揚孝道、協助弱勢、關懷老人、促進社會祥和。”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02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i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松山敬老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松山敬老協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弘揚孝道、協助弱勢、關懷老人、促進社會祥和。”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02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i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para Apreciação da Raridade Chinesa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trê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中華瑰寶鑑賞交流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para Apreciação da Raridade Chinesa de Macau”。
英文名為“Chinese Rarity Appreci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遵守澳門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極力增強和提升澳門收藏愛好者的收藏,保護,鑒賞意識和收藏品位。弘揚中華五千年燦爛文化;促進收藏和鑒賞文化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會址:澳門路氹金光大道四季名店M樓1213舖。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atr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sob o número um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又名『澳門建築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强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一零三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五樓及六樓A座。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本澳領有經營建築、置業及相關行業牌照之商號,均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凡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之持牌建築商及技術員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會員入會半年後方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1. 普通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掛號函催促之,再三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2. 永遠會員批准入會時,必須於兩週內繳交入會費。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及核實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即記錄存檔。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為,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或六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會長可每年召開兩次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組成之。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或六人及理事三十二人或三十四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十七人或十九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惟會長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理事。均可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九人組成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二人,監事五人。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第二十條——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監事。均可出席會議及有發言權。
第二十一條——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其派出擔任職務之代表人,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可。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十八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四分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一出席,特別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一出席,方為有效。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商號會員可委託其商號一人代表出席;個人會員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惟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傳請假者不作缺席。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1. 永遠商號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壹萬元;
2. 永遠個人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伍仟元;
3. 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壹仟元,每年繳納會費四佰元;
4. 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二佰元。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總經理 陳達港 |
會計主管 廖國強 |
總經理 沈曉祺 |
首席財務官 雷國泰 |
董事 廖僖芸 |
會計主管 尉德君 |
澳門元
António C C Modesto 行政董事 |
陳素酬 行政董事 |
分行經理 林志鴻 |
會計主任 湯妙 |
總經理 葉啟明 |
總會計師 蔡麗霞 |
董事兼總經理 李德濂 |
財務總監 盧保康 |
總經理 陳煒 |
會計主管 江子威 |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Bento Granja |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Luís Silva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Joddy Kong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
O Administrador, Lam Man Ki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ong Fong Fei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Yu Hong |
Gerente Geral e CFO, Chen Xiao Ling, Emm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Yu Hong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Chen Xiao Ling, Emm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Yu Hong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Chen Xiao Ling, Emma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O Gerente-Geral, Simon Wong |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Kan Cheok Lam |
澳門幣
致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七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澳門幣
澳門幣
本公司為香港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分行。
本公司本年度經營的主要業務為一般保險業務。本公司由二零零三年壹月壹日起進入自然終止期。
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營業結果及本公司在該日的財務狀況,均詳載於二零零七年的財務報表內。
會計:梅卓健
澳門分行經理:關鐵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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