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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7,000.00(澳門幣肆萬柒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科技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7,000.00(澳門幣肆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韋海揚;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蔡慧賢;

委員:一等技術員莊浩然;

候補委員:一等助理技術員陳雅妍。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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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科(澳門)貿易”簽訂提供Novell網絡作業系統Upgrade Protection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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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73,000.00(澳門幣肆拾柒萬 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473,000.00(澳門幣肆拾柒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顧問高級技術員高麗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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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楊崇蔚;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甄代嫦。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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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澳門幣貳萬 叁仟元整);

在該協調小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一項金額為$23,000.00(澳門幣貳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協調小組秘書長呂紅;

委員:協調小組一等高級技術員傅麗明。

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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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