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通過的關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1160(1998)號決議的第1367(2001)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號、1998年9月23日第1199(1998)號和1998年10月24日第1203(1998)號決議,並特別重申其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號和2001年3月21日第1345(2001)號決議,
滿意地注意到其第1160(1998)號決議第16段(a)至(e)分段所列的各項條件已經得到滿足,
在這方面注意到秘書長2001年9月6日的信(S/2001/849),
還注意到沿科索沃行政邊界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部分邊界嚴峻的安全局勢,強調秘書長的特別代表作為國際民事存在的首長和國際安全存在(駐科部隊)的指揮官,繼續有權根據第1244號決議限制並嚴格控制軍火流進、流出科索沃及在科索沃境內流動,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終止第1160(1998)號決議第8段規定的禁令,
2. 還決定解散第1160(1998)號決議第9段所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