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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鄺錦成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800點。
二、梁寶鳳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700點,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倘上款所指的代任期間超逾十天,在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收取主席的報酬。
四、何華添、姚秋樑和張偉明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王啟元、林楠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倘發生上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六、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擔任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
(一)由劉傑麟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志權代任;
(二)由李楚樑代表消防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黄偉源代任;
(三)由梁碩敏代表治安警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歐維士代任;
(四)由周澤深代表海關,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五)由葉華雄代表港務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唐玉萍代任。
七、委任區耀安以兼任方式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永強代任。
八、以上各款所指委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九、所有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十、委員的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但獲續期的情況除外。
十一、確認第一款所述全職委員擔任具公益性的職務,並維持中止有關擔任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建造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十二、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三、因執行本批示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的項目承擔。
十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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