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 為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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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