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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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所指關於聘用高級技術人員或技術人員執行高技術性工作的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 批准上述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六) 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八)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體育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醫學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為限;
(十五) 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退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合同執行或承諾保證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全部應由體育發展局及體育發展基金訂立的合同公文書,但上述合同的擬本須已獲有權限實體核准;
(十九)批准查閱存檔於體育發展局的文件,或發出有關該等文件的資料及證明,但法律特別規定者除外;
(二十) 批准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關於體育發展局開支表章節中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如屬獲批准豁免進行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 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十四) 簽署發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及機構而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體育發展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體育發展局局長自其獲委任之日至本批示公佈之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3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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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大學簽訂 “建立澳門高等教育資料庫”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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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資訊設備重設及更新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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