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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予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總面積405,658平方米,由三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位於路 氹填海區(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第23223號及第23224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修改,將地段I的面積292,315平方米及地段II的面積52,864平方米分別更改為291,479平方米及53,700平方米,而地段III的面積則維持為60,479平方米。

三、鑒於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在開首部分:

原文為:“……並根據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

應改為:“……並根據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和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12.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5/2008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對一幅以租賃制度批予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總面積405,658平方米,由三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面積分別為292,315平方米、52,864平方米及60,479平方米的地段組成,位於路 氹填海區(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承批公司的總址設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行政辦公室——L2,並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9845 SO號。

三、上述的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分別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第23223號及第23224號,根據第31681F號登錄,該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

四、根據有關使用准照,地段I的利用已完成,而地段II和地段III的利用正處於迅速施工階段。

五、然而,發現地段II北面邊界,面對地段I的區域,在定位方面出現錯誤,這雖然不影響在上述該等地段已興建或興建中的樓宇之建築面積,但卻使土地的有關面積需要作出調整。

六、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遞交申請書,請求更改批給合同之標的,將地段I和地段II的面積分別改為291,479平方米及53,700平方米及修改邊界。

七、另一方面,計劃在地段II興建的綜合性旅遊建築物是由作不同用途的獨立單位組成,基於規模和性質,該等獨立單位相互配合並納入毗鄰一個須共享服務及共用設備的共用管理空間,及由具能力可確保高質素管理的專業實體經營,以及由於有需要取得不同來源的銀行融資,故建議採用分層所有權制度。

八、事實上,許可作不同用途——酒店、公寓式酒店、商業中心及停車場的每座建築物的獨立單位在未獨立化前,承批公司不能以該等建築物作擔保,尤其是向金融機構作抵押。

九、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遞交修改地段II合同的申請書,請求將商業用途納入合同內,因現時是將其包括在作酒店用途的面積內,以及請求將有關樓宇適用分層所有權制度,由四個獨立單位(酒店、公寓式酒店、商業中心和停車場)所組成。

十、隨後,經過多次與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行會議後,由於用作商業用途的面積的獨立化,及因現行法例中尚沒有五星級的公寓式酒店,故須將其級別更正為四星級,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九日再次呈交申請書,重新先前的申請及請求更改作酒店用途的建築面積。

十一、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收取的回報及編制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並在其意見書內強調維持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及受修改後的合同條件約束,以便批給實體可掌握有關不動產的擁有人身份,及將來有需要時,引入新的合同條件以保障公共利益。

十二、在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受合同擬本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三、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四、合同標的之土地總面積為405,65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地段I)、“A2”和 “A4”(地段II)及 “A3”(地段III)定界及標示。

十五、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受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遞交由Weaver, Stephen John,已婚,居於澳門,職業住所位於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渡假村)酒店行政辦公室——L2,以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受權人及其代表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Leonel Alberto Alves核實。

十六、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二條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98/2008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85674),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由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面積405,658(肆拾萬零伍仟陸佰伍拾捌)平方米,位於路氹城,路氹 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用作興建一幢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的批給合同,因為地段I的面積減少及地段II的面積增加,以及於地段II內加入商業用途已獲批准,並需隨之修改其他用途的建築面積。

2. 基於上款所述:

1)面積836(捌佰叁拾陸)平方米,以字母“A4”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的地塊脫離地段I,使地段I的面積調整為291,479(貳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平方米,並以字母“A1”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以及相應於第23225號標示的總面積;

2)面積836(捌佰叁拾陸)平方米的地塊合併於地段II,使地段II的面積調整為53,700(伍萬叁仟柒佰)平方米,並以字母“A2”及“A4”在上述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相應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3號所標示的房地產的總面積;

3)經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一、第三及第七條款的條文更改如下: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

1) ......

2) ......

3) 有關土地分割成以下三地段:

(1) 地段I,面積291,479(貳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平方米,價值為$1,458,574,919.00(澳門幣拾肆億伍仟捌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整),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標示;

(2) 地段II,面積53,700(伍萬叁仟柒佰)平方米,價值為$688,982,508.00(澳門幣陸億捌仟捌佰玖拾捌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整),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223號及以字母“A2”及“A4”在上述地籍圖中標示;

(3) 地段III,面積60,479(陸萬零肆佰柒拾玖)平方米,價值為$594,374,049.00(澳門幣伍億玖仟肆佰叁拾柒萬肆仟零肆拾玖元整),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224號及以字母“A3”在上述地籍圖中標示。

2. 批給土地的總面積為405,658 (肆拾萬零伍仟陸佰伍拾捌) 平方米,由三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發出的第6124/2003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地段所組成,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商業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地段I,土地面積291,479(貳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平方米:

(1) ......

(2) ......

(3) ......

(4) ......

(5) ......

2) 地段II,土地面積53,700(伍萬叁仟柒佰)平方米:

(1)五星級酒店(包括博彩區、娛樂區、休憩區、餐飲區及其他支援區) 112,167平方米;

(2)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101,028平方米;

(3)商業 35,218平方米;

(4)停車場 31,469平方米;

(5)室外範圍 37,088平方米;

3)地段III

2. ......

第七條款——租金

1. ......

2. 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須對三地段中每地段繳付年租如下:

1)地段I:$14,900,660.00(澳門幣壹仟肆佰玖拾萬零陸佰陸拾元正);

2)地段II:$4,411,765.00(澳門幣肆佰肆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正);

3)地段III:$4,069,818.00(澳門幣肆佰零陸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正);

當中按如下各用途的建築面積及相關的地租單價計算:

地段I: ......

地段II:

(1) 五星級酒店:  
112,167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682,505.00;
(2) 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101,028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515,420.00;
(3) 商業:  
35,218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528,270.00;
(4) 停車場:  
31,469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314,690.00;
(5) 室外範圍:  
37,088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370,880.00;

地段III: ......

3. ” ......

第二條

在不妨礙按照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十條款訂定的條件支付金額為$2,592,568,647.00(澳門幣貳拾伍億玖仟貳佰伍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整)的溢價金的情況下,乙方尚須基於本次局部修改,於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142,295,946.00(澳門幣壹億肆仟貳佰貳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整)。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