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0/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2

版數:

9920-9921

  • 將若干權限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17/93/M號法令 - 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二款連同由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有關權限,以便主持交通高等委員會的會議。

    二、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起,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