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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成員:
(一)何志榮,精神科醫生,由其擔任主席;
(二)謝師輝,全科醫生,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 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鄧詠詩, 社會工作局代表;
(四)譚少筠, 法律人員;
(五)Luiz Gonzaga Lau(劉源德), 澳門利民會代表;
(六)潘志明, 澳門明愛總幹事;
(七)鄭炳樞, 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
(八)林伊娜, 檢察院代表;
(九)羅偉業,司法警察局代表;
(十)蔡瑞蘭,行政暨公職局代表。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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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佩儀作為政府駐粵通船務有限公司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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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第十四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巢樹恆作為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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