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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委員,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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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主辦機構簽署《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參展合同》。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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