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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訂於海牙的《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公約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烏克蘭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
二零零八年八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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