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2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8
刊登日期:
2008.8.13
版數:
8006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審計署助理審計長高展鵬學士,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二日起,續任兩年。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八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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