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29
II
SΙRIE

Quarta-feira, 16 de Julho de 2008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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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均安同鄉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08。

均安同鄉曲藝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均安同鄉曲藝會”;

2. 會址:澳門祐漢新邨第四街牡丹樓一樓105室;

3.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從事曲藝演唱活動,娛人娛己。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4. 遵守會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5. 違反會章及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及選舉理監事,決定工 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任期兩年;

3.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財務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兩年;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及召集全體會員大會。

4.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兩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大會決議以半數 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2. 理監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經費

1. 社會機構贊助,會費、入會基金。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結他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uitarr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Guita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結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結他協會是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成立的專業學術權威機構,協會由音樂家、演奏家、教育家、製作家、工作者及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牟利音樂藝術團體。協會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結他音樂家和愛好者,促進結他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第二條——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協會《章程》開展會務工作;協會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表達音樂(結他)界的意見。推廣普及澳門特區結他藝術,促進結他音樂藝術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協會開展結他音樂藝術的研究、創作、比賽、考級、講座、夏令營、音樂會、藝術節以及國內、外學術交流等活動;開展結他音樂藝術資訊諮詢、會員培訓和繼續教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制訂有關結他樂器製造行業的技術標準,以及行業品質規範和服務標準;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協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結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uitar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uitar Association。

第五條——協會會址為:澳門黑沙環第四街勝意樓2座6樓B653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協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專業會員、專家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協會的章程;(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提交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會長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參加協會活動,有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澳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協會工作及領導人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協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創作、版權、著作權等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凡因長期不從事音樂藝術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式勸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二條——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十三條——協會設立秘書處,由會長提名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協會日常會務工作。協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秘書處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澳門本地會員為主。

第十五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之間互選產生,包括一名主席和兩名副主席,主席由該三人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監事會主席可以應理事會之邀請參與其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十六條——協會領導成員之任期為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本會會長卸任後得出任永遠榮譽會長。創會會長及永遠榮譽會長,無任期限制,可出席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七條——協會視需要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由正副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協商聘請。

第四章

協會的任務

第十八條——協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協會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繁榮音樂藝術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準。

第二十條——協會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結他音樂藝術、結他音樂教育、樂器商貿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協會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協會組織比賽、評獎和專業考級認證工作,對優秀的音樂藝術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音樂教育、樂器製作和商貿方面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工作者,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協會促進並加強與國內、香港、臺灣地區以及海外結他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結他音樂文化藝術貢獻力量。

第二十四條——積極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各國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五條——努力在音樂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藝術愛好者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及終止程式

第二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審議,然後交會員代表大會依法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拆、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然後交會員代表大會依法表決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一)社會各界的資助、捐助;(二)內部集資;(三)在許可的業務範圍內的業務收入;(四)會員的會費;(五)其他途徑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澳門結他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章程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由澳門結他協會通過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山西經貿聯誼促進會

中文簡稱為“澳晉經聯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山西經貿聯誼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山西經貿聯誼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

堅決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本澳工商界人士和其他友好人士推動澳門與山西省兩地的經貿往來和合作,推動兩地的聯誼交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山西省政府、政協和統戰部的支持下為促進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于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36號廠商會大廈10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因投資、經貿合作、聯誼或有關原因,而與山西產生關係或聯繫的年滿十八歲之個人、商號,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登記而在山西有投資合作或交往的商號、與澳門有密切關係而在山西註冊登記的公司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商號會員。如在山西省或本澳範圍內沒有投資註冊的商號,則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三張)。

2. 個人會員:凡願為澳門和山西兩地經貿發展和聯誼交流工作作出貢獻,並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三張。

3. 申請入會:凡商號、個人申請入會者,均需經理事會討論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而不獲批准者,理事會無須作任何解釋。如社團/商號之代表人有變時,需要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入會半年後享有推薦權和被推薦權利(創會首屆除外);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以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推薦組成理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1.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經協商推薦產生主席一名主持會員大會,任期三年,可連任;閉會期間主席支持配合經推薦產生的會長,共同領導會務;主席可出席會長組、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全部會議。

第十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一至二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與主席一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3. 正、副會長是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薦產生之領導機構,任期三年,可連任。

4.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和會長組負責。

2. 理事會由十一至三十七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十六人,並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學術、青年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五至十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六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

3. 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專案。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五條——澳門山西經貿聯誼促進會各屆卸任後的會長、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包括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下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文件之簽署,包括法庭內外和銀行開戶,均須由會長、主席二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物,其工作向主席/會長負責。會長、主席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主席、理事長聯名提議;

2. 超過半數理監事連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連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視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監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會長、主席、理事長、監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要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聯合主持)。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商號會員入會費為壹仟元,年費為伍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五佰元,年費為壹百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關之津貼、資助、捐贈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六條——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二位創會負責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船務同業協進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sob o número três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oito, um documento contendo a alteração aos artigos 1.º e 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修改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船務物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gências de Navegação e de Logist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hipping & Log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辦事處設在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8樓E-F。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Tailandeses em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pública de 7 de Julho de 2008, lavrada a folhas 18 e 19 do livro n.º 70 deste Cartório, foi alterado o artigo nono dos estatutos de Associação que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nono

(Mandato)

O mandato dos órgãos eleitos da Associação é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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