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8

刊登日期:

2008.7.9

版數:

677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氹仔區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信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氹仔區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7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8

    刊登日期:

    2008.7.9

    版數:

    6778-6780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
    廢止 :
  • 第34/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
  • 第73/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以便由其批准發放職務主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擔任有關職務的工作人員的酬勞,以及公共款項交收負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擔任有關職務的工作人員的錯算補助。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碩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 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醫學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工作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為限;

    (十五) 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退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合同執行或承諾保證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對事前已經得上級批准及進行的競投,簽署全部應由衛生局訂立的合同公文書;

    (十九)批准查閱存檔於衛生局的文件,或發出有關該等文件的資料及證明,但法律特別規定者除外;

    (二十) 簽署發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及機構而屬衛生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衛生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衛生局局長自其獲委任之日至本批示公佈之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4/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3/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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