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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瞿國英學士:
1)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對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 簽署計算及結算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3)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4)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5) 批准員工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之醫事委員會接受檢查;
6)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7) 決定員工出外公幹,但以該等員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為限;
8) 批准員工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9) 批准退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合同執行或承諾保證的文件;
10) 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11)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事前已經得上級批准及進行之競投,簽訂全部應由衛生局訂立之合同文書;
12) 批准查閱存檔於衛生局的文件,或發出有關該等文件的資料及證明,但法律特別規定者除外;
13) 簽署發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之實體及機構而屬衛生局職責範圍內之文書。
2. 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衛生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3. 對行使現轉授權限所從事之行為,得進行必要訴願。
4. 追認衛生局局長自其委任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轉授職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5. 廢止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十月二十日第89/SAASO/99號批示。
6.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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