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7-5073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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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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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49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73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其上建有鄉村馬路87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55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5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5/2007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謝榮傑,由其受權人蔡田田代表。

    鑒於:

    一、謝榮傑,未婚,成年,中國籍,職業住所設於香港赤柱海風徑4號,為一幅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872號,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49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73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63頁第22455號,並以其名義登錄於第98211G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於其上的兩層高獨立式別墅的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人。

    二、由於擬重新利用有關土地以興建一幢五層高,其中三層為地庫的獨立式別墅,承批人透過其受權人蔡田田,已婚,中國籍,居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一字樓A及C,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相關的工程計劃,而透過該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該工程計劃已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條件。

    三、因此,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承批人亦透過上述受權人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向行政長官遞交了申請書,請求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有關計劃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修改該批給合同。

    四、在組成有關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而承批人透過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八年二月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有關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311/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分別就80平方米、77平方米及16平方米的面積作定界及標示。

    八、根據有關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地塊將被利用興建一幢五層高,其中三層為地庫的獨立式別墅,而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則被視為非建築區域。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的受權人。承批人的受權人透過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合同第八條款所訂定因修改批給而應付之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發出的第27/2008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26353),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東亞銀行澳門分行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MX99N00022號銀行擔保書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建築工程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872號樓宇,登記面積為149(壹佰肆拾玖)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73(壹佰柒拾叁)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311/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63頁第22455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98211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本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311/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總面積157(壹佰伍拾柒)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5(伍)層高的獨立式別墅,其中3(叁)層為地庫,有關用途分配如下:

    1)獨立式別墅: 建築面積509平方米;
    2)停車場: 建築面積11平方米;
    3)專用花園: 面積68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面積16(壹拾陸)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非建築”區域。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每年須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租金$30.00元(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5,190.00元(澳門幣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繳付的總金額改為$8,425.00元(澳門幣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整),其計算如下:

    1)獨立式別墅:  
    509平方米 x $15.00元/平方米 $7,635.00元;
    2)停車場:  
    11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110.00元;
    3)專用花園:  
    68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680.00元。

    3.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訂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圖則及甲方審議該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311/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根據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核准的第2005A091號街道準線圖,執行地段內斜坡的穩固工程;

    3)根據上項所述的街道準線圖,執行建築物周圍的景觀整治工程。

    第七條款—— 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元(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修改,乙方於交回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的聲明書時,須向甲方一次性繳清合同溢價金,金額為$457,074.00元(澳門幣肆拾伍萬柒仟零柒拾肆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將保證金調整為$5,190.00元(澳門幣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後半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元(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 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 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 土地利用的更改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該幅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二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 不準時繳付租金;

    2) 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 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 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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