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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Lusa—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葡萄牙新聞社)」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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