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7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2

  • 將若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資訊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Lusa—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葡萄牙新聞社)」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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