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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六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2008號法律規定,第16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定的每月報酬調整為$28,320.00(澳門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整)。
二、根據第1/2008號法律規定,第17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定的每月報酬調整為$39,825.00(澳門幣叁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整)。
三、維持第162/2007號及第17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其他規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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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馬,錦強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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