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入學試開考通告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有限制開考方式,錄取六十七名法院司法輔助人員,以參加法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第7/2004號法律核准的《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履歷;
c)部門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等。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 職務內容
首席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三職等所載的465點。
6.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職程,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b)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c)經第7/2004號法律及第9/2004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d)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e)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f)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g)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h)經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i)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j)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k)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l)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m)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n)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o)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p)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之《公證法典》;
q)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r)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s)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t)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u)經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v)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w)第3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x)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考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等法律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唐曉峰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司法文員指導員 João Pereira Simões Magalhães
中級法院書記長 Artur Joaquim Remisio Maurício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 Eduardo Alberto Correia Ribeiro
顧問高級技術員 聶華英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公佈以有限制開考方式,錄取四十一名法院司法輔助人員,以參加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
1. 報考期限及有效期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本次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報考人
凡符合根據第7/2004號法律核准的《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法院司法文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履歷;
c)部門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等。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力資源處。
4. 職務內容
助理書記員主要從事第7/2004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之薪俸點為第7/2004號法律附件之薪俸表之表一“法院司法文員職程”之第二職等所載的390點。
6. 甄選辦法
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職程,須通過專設的培訓課程,其大綱載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6.1 進入培訓課程的甄選
甄選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知識筆試為之,成績將採取0至20分的評分制。得分低於10分的應考人即被淘汰。
6.1.1 知識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附件;
b)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c)經第7/2004號法律及第9/2004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d)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e)第35/2004號行政法規——初級法院法庭的設立及轉換;
f)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g)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h)經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i)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j)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k)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l)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m)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n)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o)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
p)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之《公證法典》;
q)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r)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s)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t)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修改、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章程》;
u)經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架構;
v)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w)第3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x)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6.1.2. 投考人在進行知識考試時,可參考上述法例。
6.2. 通過入學試的應考人,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的規定,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等法律規範。
8.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唐曉峰
正選委員:初級法院司法文員指導員 João Pereira Simões Magalhães
中級法院書記長 Artur Joaquim Remisio Maurício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 Eduardo Alberto Correia Ribeiro
顧問高級技術員 聶華英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為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的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應於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十日內,通告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照相排版操作員兩缺,經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通告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法規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偉農
正選委員:科長 Eduardo Jorge da Silva Barroso
二等資訊技術員 陳志生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人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壹缺,經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條件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高珩 | 8.56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梁文潤
正選委員:廳長 陳玉雪
處長 林培源
謹此公佈現有民政總署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郭昌弼之遺孀郭郭善美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譚金燕 | 8.21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婉華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嘉妍
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淑慧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刋登有關二零零八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及無線電職程之副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代局長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
普通職程 | |||
編號 | 中文姓名 | 最後分數 | 最後排名 |
116881 | 鄧貴武 | 10.4 |
1 |
209831 | 羅偉明 | 9.8 |
2 |
151931 | Ung Alberto | 9.6 |
3 |
356831 | 梁潤林 | 9.3 |
4 |
118931 | 何仕清 | 9.3 |
5 z) |
194901 | 陳敬燊 | 9.2 |
6 |
182920 | 黃婉珊 | 9.2 |
7 |
111901 | 郭伯炎 | 9.0 |
8 |
186871 | 曾東浜 | 8.9 |
9 |
169891 | 永光何 | 8.8 |
10 z) |
216831 | 周宇堯 | 8.8 |
11 |
120931 | 盧國雄 | 8.7 |
12 |
202901 | 尹國良 | 8.6 |
13 |
211851 | 譚富華 | 8.6 |
14 z) |
175920 | 陳少君 | 8.5 |
15 |
270851 | 鄺文燊 | 8.5 |
16 |
120861 | 黃永嘉 | 8.5 |
17 |
129840 | 許少玲 | 8.4 |
18 |
171901 | 李錦雄 | 8.4 |
19 |
154861 | 高世傑 | 8.3 |
20 |
117861 | 羅傑明 | 8.3 |
21 |
142911 | 黃理宗 | 8.2 |
22 |
150891 | 關樹森 | 8.2 |
23 |
114840 | 盧惠芬 | 8.1 |
24 |
272851 | 何永智 | 8.1 |
25 |
145911 | 譚景華 | 8.1 |
26 |
209911 | 李兆昌 | 8.1 |
27 |
178861 | 黃鼎榮 | 8.0 |
28 |
164891 | 莫敬駒 | 8.0 |
29 z) |
117881 | 鄭鑑天 | 8.0 |
30 |
163891 | 古永樵 | 8.0 |
31 |
137901 | 馮兆權 | 8.0 |
32 |
149891 | 林炳新 | 7.7 |
33 |
168911 | 譚銳光 | 7.7 |
34 |
104881 | 黃玉明 | 7.5 |
35 |
158881 | 嚴永強 | 7.5 |
36 |
190921 | 黃漢強 | 7.5 |
37 |
296911 | 梁華生 | 7.4 |
38 |
273911 | 馮耀輝 | 7.3 |
39 |
167900 | 楊慧芬 | 7.3 |
40 |
128881 | 許耀銓 | 7.2 |
41 |
158900 | 秦秀蓮 | 7.2 |
42 |
164911 | 鄧翠華 | 7.1 |
43 |
129921 | 梁炳雄 | 7.1 |
44 |
146911 | 蔡志山 | 6.8 |
45 |
182911 | 何潤華 | 6.7 |
46 |
221831 | 李忠明 | 6.0 |
47 |
無線電職程 | |||
編號 |
中文姓名 |
最後分數 | 最後排名 |
254957 | 李旨焉 | 7.7 |
1 |
279957 | 簡偉斌 | 6.9 |
2 |
備註:z)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為代表仍進行在職意外程序。
2. 不合格者:
普通職程 | ||
編號 | 姓名 | 被淘汰項目 |
235851 | 李世雄 | c) |
219851 | 譚明達 | h) |
351831 | 林寶瑛 | h) |
157861 | 黃永源 | d) |
146840 | 李月芬 | d) |
361831 | 譚福才 | a) |
144921 | 彭劍昇 | c) |
191911 | 宋志峯 | c) |
179891 | 潘秋明 | a) |
145901 | 廖文勇 | g) |
117871 | 梁沛秋 | c) |
176911 | 甘玉偉 | h) |
106861 | Da Silva Humberto Antonio | h) |
292831 | 招少輝 | a) |
141871 | 鄭錦祥 | c) |
171831 | 鍾國權 | a) |
126871 | 陳國恩 | c) |
113840 | 黎瑞瑤 | b) |
120901 | 吳炎攀 | e) |
138881 | 潘文俊 | e) |
100861 | 史大興 | g) |
120840 | 林淑華 | d) |
153871 | 區慶雄 | c) |
122901 | 陳祥慈 | a) |
151911 | 潘智誠 | h) |
182871 | 胡偉雄 | e) |
無線電職程 | ||
編號 | 姓名 | 被淘汰項目 |
109937 | 黃志喬 | a) |
230927 | 周杰華 | c) |
286917 | 譚志洪 | h) |
152927 | 陳國威 | f) |
備註: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二零零八年五月二日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伍素萍
委員:警司 梁偉強
副警司 李德輝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工程範疇)兩缺之事,茲公告以下事宜:
(一)知識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C座大樓地下,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上述名單內公布。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茲通知,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事及行政處內,以供查閱。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鄧美珍 | 8.68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主任 郭小麗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偉雄
首席翻譯員 李茵茵
為履行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澳門大學現公佈二零零八年第一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Sumiko Kiyotsugu | 24/01/2008 | $ 1,949.50 | 為日文研究中心之交換實習生提供一月至四月份之津貼。 |
Rika Kikuchi | 24/01/2008 | $ 1,949.50 | |
Ayano Higa | 24/01/2008 | $ 1,949.50 | |
Natsumi Enoki | 24/01/2008 04/02/2008 |
$ 9,582.00 | |
Izumi Nagaya | 24/01/2008 | $ 13,200.00 | |
Akie Nishino | 04/02/2008 | $ 7,500.00 | |
Yuko Honda | 04/02/2008 | $ 7,500.00 | |
Chisaki Miyahara | 04/02/2008 | $ 7,500.00 | |
Zulmira Auxiliadora Barros da Silva | 08/01/2008 | $ 8,250.00 | 為東帝汶之交換實習生提供二月至四月份之津貼。 |
Francisco Maria Fernandes Gusmao | 08/01/2008 | $ 8,250.00 | |
總額 | $ 67,630.50 |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
按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決議所賦予的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
一、轉授予科研暨出版處曾忠祿處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一)對科研暨出版處進行領導、協調和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根據法律規定,批准科研暨出版處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二、轉授予教務處侯詠珊代處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一)對教務處進行領導、協調和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根據法律規定,批准教務處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三、轉授予招生暨註冊處張國榮處長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以下權限:
(一)對招生暨註冊處進行領導、協調和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根據法律規定,批准招生暨註冊處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四)簽署錄取學生的有關文件,以及發出報名入學、註冊和在學,以及評分和其他屬不須保密且與學生事務和與該處工作相關的證明書、證書及聲明書;
(五)發出學生證及其續期。
四、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督權。
五、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六、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對於科研暨出版處處長、教務處代處長和招生暨註冊處處長在現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學術事務部部長 鄭妙嫻
內容:授權予理事會殷磊副院長
為了更有效地分配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的權限,有必要設立分權的規定;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權力,授予本院副院長殷磊教授下列權限:
一、範圍包括:
(一)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當批准免除競投時上述開支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批准交際費上限至$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三)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批准無薪假;
(五)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六)批准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七)命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核實病情;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批准工作人員到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幹一天,並依法有權收取公幹津貼。
二、還授予執行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f)和g)項所列的權限;
(二)簽署為編制卷宗和執行理事會決定所需之信件及文書;
(三)在獲得適當批准後,代表澳門理工學院簽署所有工作合同;
(四)簽署澳門理工學院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
(五)批准有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六)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七)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五十萬元整);
(八)代表澳門理工學院在澳門理工學院內簽署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公文書;
(九)批准簽發澳門理工學院存檔文件資料證明書,但受法律限制的文件除外;
(十)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有關規 定,批准向人員支付錯算補助、家庭津貼、房屋津貼、公幹之費用、薪金之預支、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遺體運送津貼、年資獎金、培訓補助及其他補助和津貼;
(十二)批准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批准退回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按法例規定須繳交之保證金;
(十四)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 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三、副院長可以為了部門的良好運作而將權限轉授予相關的部門主管。
四、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上訴。
六、在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對澳門理工學院副院長殷磊教授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李向玉
秘書長:辜麗霞
財政局代表:艾德偉
內容:授權予高等衞生學校校長劉明
為了提高澳門理工學院的運作效率,有必要設立分權規定;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授權規定:
一、授予高等衛生學校劉明校長及因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領導、協調和指導其教學單位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決定員工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在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至本決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對上述教學單位校長在現授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
院長:李向玉
副院長:殷磊
秘書長:辜麗霞
財政局代表:艾德偉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五十五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提供飛機票的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底價:不設底價。
評核標準:
a)價格——70%;
b)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便利及由出發地至目的地的接駁班次——10%;
c)取消和更換機票上人名、日期和出發地點的彈性——10%;
d)航空公司行李重量的最佳條件——5%;
e)在航空公司上推廣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5%。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支票抬頭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
1. 開標儀式將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投標人有權出席以解釋投標文件上的疑問。
2.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為提交的投標文件提出疑問及/或異議。
3. 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授權人應附上經公證署鑑定授權出席開標的儀式的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