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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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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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