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的第70/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五)項的行文修改為:
“(二十五)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現行規定的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警察總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組的第120/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行文修改為:
“(四)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現行規定的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海關關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的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二)項的行文修改為:
“(二十二)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司法警察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二組的第9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四)項的行文修改為:
“(二十四)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澳門監獄獄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的第9/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項第四點的行文修改為:
“(4)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現行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津貼,並依法作出有關之扣除,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