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8

刊登日期:

2008.4.2

版數:

246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經濟局代局長,作為簽訂向該局提供廣告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恆光出版、編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廣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8

    刊登日期:

    2008.4.2

    版數:

    2465-2466

    • 委任分別代表僱主組織及勞工組織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並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b)及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許世元;
    鄧君明;
    劉永誠。

    (二)代任:

    高開賢;
    馮信堅;
    黃如楷。

    二、委任下列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談寶容;
    張文寬;
    鄧洪波。

    (二)代任:

    陸偉賢;
    蔡錦富;
    何桂興。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蕭志偉。

    (二)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

    溫泉;
    李靜儀。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8

    刊登日期:

    2008.4.2

    版數:

    2466-2467

    • 延續兩名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及委任一名新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59/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任期將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劉永誠及李偉斌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委任李振宇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非全職擔任職務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8

    刊登日期:

    2008.4.2

    版數:

    2467

    • 延續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及兩名監事會委員的任期。
    相關法規 :
  • 第59/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的任期將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續王守基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的任期,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延續黃志雄及葉炳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的任期,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監事會主席和委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8

    刊登日期:

    2008.4.2

    版數:

    2467-246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3G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3G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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