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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7/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潘綺雯或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潘綺雯,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員李德芬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員鄧敏心,當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嘉麗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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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