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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家慈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何賢會議中心外牆及室外平台翻新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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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盧麗卿;

(二)同善堂代表胡順謙;

(三)仁慈堂代表飛安達;

(四)澳門婦女聯合會代表林雪萍;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劉詠詩;

(六)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梁偉峰;

(七)母親會代表飛曼華;

(八)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九)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尹偉儀;

(十)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朱明霞;

(十一)陳明金;

(十二)關烽;

(十三)劉羨冰;

(十四)黃顯輝。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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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