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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幅位於澳門半島西灣湖廣場,面積1,127平方米的無主土地上已建成了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七個作商業用的獨立單位組成的樓宇。
上述土地未在物業登記局登記,但已標示在附於本批示,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2007年10月9日發出的第6185/2004號地籍圖中。
鑑於需要將該不動產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進行登記,以便將其納入特區的私產。
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西灣湖廣場,面積1,127平方米,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2007年10月9日發出的第6185/2004號地籍圖中的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在上述土地上已建成了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由七個獨立單位組成的樓宇。該土地由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B”、“C”、“D”、“E”、“F”和“G”地塊組成,其中地塊“A”的面積為122平方米,地塊“B”、“C”、“D”、“E”和“F”的面積均為117平方米,而地塊“G”的面積則為130平方米。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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