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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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71,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71,000.00(澳門幣貳拾柒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趙汝民;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思敏;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高級警員譚景華;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林文鋒。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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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2,710.00(澳門幣柒拾 叁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32,710.00(澳門幣柒拾叁萬貳仟柒佰壹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寶儀;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國安;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家榮。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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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6,500.00(澳門幣 叁拾萬陸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306,500.00(澳門幣叁拾萬陸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陸靜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萬燕梅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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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王彩云;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張蓓妮;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梁靜。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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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2,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92,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富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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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2,320.00(澳門幣貳拾陸萬貳仟 叁佰貳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2,320.00(澳門幣貳拾陸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盧瑞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毅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陳莉莉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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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4,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4,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陳炳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郭鳳美代任;

委員:行政管理廳廳長李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陳凱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管理處處長余麗菊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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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51,750.00(澳門幣伍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551,750.00(澳門幣伍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會計科代科長譚鳳燕;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林康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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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9,200.00(澳門幣柒萬玖仟貳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9,200.00(澳門幣柒萬玖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鎮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麥潔群;

委員:高級技術員劉晶莉;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二等文員梁珮玲。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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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46,950.00(澳門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46,950.00(澳門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Jorge Humberto Valmor da Cruz Sobral;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莊綺雯;

候補委員:科長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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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