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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廈,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冊第112頁背頁第590(SO)號。在持有的土地中,以下位於澳門半島慕拉士大馬路及馬交石炮台馬路,作為發電廠的土地:
一)根據經公佈於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30/SAOPH/88號批示更正的公佈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31/SAOPH/87號批示,以無償方式批予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兩幅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經更正後總面積分別為17,248及2,750平方米的土地,作為發電廠。該等被批出土地由載於前財政司264冊第4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改無償方式批給的公證契約規範。
上述該等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4冊第162頁背頁第6996號、B37冊第110頁背頁第13913號、第111頁第13914號、第111頁背頁第13915號和第112頁第13916號,以及B44冊第35頁背頁第20326號。
二)根據公佈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252/85號批示,以租賃制度批予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幅位於慕拉士大馬路,最初面積為6,967平方米,由載於前財政司256冊第39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公證契約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68M冊第12頁第22375號,並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17M冊第112頁第2500號的土地,以便興建一電力分站及發電廠的有關設施。
上述土地的批給合同之後由公佈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03/SATOP/90號批示及公佈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8/SATOP/97號批示修改,而批給的登記面積經重新量度後,由2,864平方米改為2,806平方米。
二、鑒於需要收回上款(1)及(2)項所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發出的第91A256號地籍圖中稱為“1a”、“1b”、“1c”和“1d”及在該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05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B”、“C”、“D1”、“D2”、“D3”、“D4”和“D5”標示的四幅地塊,以便興建該等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樓宇,尤其是未來的交通事務局大樓及一條公共街道,因此建議承批公司放棄該四幅地塊的批給。該公司已接納上述建議。
三、在此情況下,為完成該協議的手續,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局透過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會議作出的決議,聲明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放棄上述該等地塊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放棄四幅位於澳門半島慕拉士大馬路及馬交石炮台馬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05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B”、“C”、“D1”、“D2”、“D3”、“D4”和“D5”標示的地塊。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上述該等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產。其中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05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B”和“C”標示,面積分別為1,766平方米、26平方米、227平方米、37平方米和2,750平方米,價值為$4,806,000.00(肆佰捌拾萬零陸仟圓整)的地塊將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而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1”、“D2”、“D3”、“D4”和“D5”標示,面積分別為956平方米、610平方米、57平方米、38平方米和130平方米的地塊則用作納入其公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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