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76,000.00(澳門幣陸拾柒萬陸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676,000.00(澳門幣陸拾柒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6,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6,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沈偉強或副主任張少雄代任;
委員:副主任沈偉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伍珊珊或二等助理技術員吳佩珊代任;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伍珊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助理技術員吳佩珊或二等技術輔導員鄧芳玲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6,000.00(澳門幣貳拾萬陸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6,000.00(澳門幣貳拾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楊崇蔚;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甄代嫦。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5,6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85,6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劉玉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阮紹祖。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250.00(澳門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9,250.00(澳門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三等文員黃翠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137,450.00(澳門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37,450.00(澳門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伍文湘,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陳君儀;
委員:技術輔導員高嘉麗;
候補委員:一等督察盧玉泉。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8,3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 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288,3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首席高級技術員高麗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9,5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9,5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一等文員區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8,3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 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8,300.00(澳門幣肆萬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委員:技術輔助員張嘉慧;
候補委員:行政技術人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技術輔助員熊兆茵。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