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

版數:

545-546

  •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7,800.00(澳門幣柒拾叁萬柒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37,800.00(澳門幣柒拾叁萬柒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員:辦公室顧問白麗嫻;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陳偉翔;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韋華珍;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少娟。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

    版數:

    546-547

    •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8,6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28,6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梁達民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區玉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行政輔助人員Manuel José La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7/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

    版數:

    547

    •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3,8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3,800.00(澳門幣貳拾萬叁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顧問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蘇秀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

    版數:

    547-548

    •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保安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濟庭;

    委員:辦公室顧問方曉東;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志遠;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何錦麗。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

    版數:

    548-549

    •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43,830.00(澳門幣玖拾肆萬叁仟捌佰叁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43,830.00(澳門幣玖拾肆萬叁仟捌佰叁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王慧嫻;

    委員:辦公室行政輔助人員潘惠賢;

    候補委員:辦公室行政輔助人員梁倩明;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張淑婷。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1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8

    刊登日期:

    2008.1.23

    版數:

    549

    •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14,6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14,6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振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張佩儀;

    委員:辦公室秘書李少容;

    候補委員:辦公室法律顧問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黃佩芬。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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