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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嘉獎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284911,余其川,因他自履行警務人員職責以來,一直表現出色。
副警長編號284911,余其川盡忠職守,為人忠誠以及工作態度認真,表現出無私的奉獻精神。值得強調的是,為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建制正常運作及社會安寧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在保護重要人物及設施組的工作表現突顯了卓越的個人才能。
他在工作中所發揮的專業素質及傑出的辦事能力,為警隊樹立榜樣,完全有條件勝任更高級的工作。
綜上所述,因工作表現突出及出類拔萃,現藉此公開嘉獎副警長編號284911,余其川。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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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嘉獎治安警察局副警長編號120921,陳明明,因他自履行警務人員職責以來,一直表現出色。
副警長編號120921,陳明明,克盡己職,專心致志投入工作並表現出敬業樂業的精神。值得強調的是,為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建制正常運作及社會安寧作出了重大貢獻,當中在保護重要人物及設施組的工作表現尤其突顯其個人才能。
他在工作中所發揮的專業素質及傑出的辦事能力,為警隊樹立榜樣,完全有資格勝任更高級的工作。
綜上所述,因工作表現突出及出類拔萃,現藉此公開嘉獎副警長編號120921,陳明明。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潘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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