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8

刊登日期:

2008.1.9

版數:

251

  • 免除一名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及委任另一名成員。
被廢止 :
  • 第1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兩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及委任五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5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及該法規附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以下人士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劉良鋼。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

    ——鄧炳初。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8

    刊登日期:

    2008.1.9

    版數:

    251

    • 續任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b)項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8

    刊登日期:

    2008.1.9

    版數:

    252

    • 續任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Virgílio Valente學士擔任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8

    刊登日期:

    2008.1.9

    版數:

    252

    • 續任政府駐新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李鎮東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新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8

    刊登日期:

    2008.1.9

    版數:

    252-253

    • 續任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潤中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8

    刊登日期:

    2008.1.9

    版數:

    253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並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允熙替代李鎮東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至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8

    刊登日期:

    2008.1.9

    版數:

    253-254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學士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清算人。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七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威利學士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清算人,任期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二、行使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體育發展局局長的薪俸點數。體育發展局承擔有關報酬和按原薪俸計算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

    三、承認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清算人職務具有社會公益性,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體育發展局局長的定期委任仍予中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008

    刊登日期:

    2008.1.9

    版數:

    254-255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行政長官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保安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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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五)、(六)及(九)項規定的代表:

    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白麗嫻;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翠玲;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善文;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譚俊榮;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陳秀英;
    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楊儉儀。

    (二)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項規定的人士:

    王浦劬;
    石立炘;
    米健;
    何歡顏;
    林明基;
    柳智毅;
    馬志毅;
    馬善才;
    梁慶球;
    陳偉民;
    劉伯龍;
    潘志明;
    鄧安琪;
    蕭志偉;
    謝順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均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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