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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審計局局長梁紅虹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See Won Properties (BVI) Limited”簽訂有關租用「皇朝廣場」二十樓,共十八個單位和十五個車位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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