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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聖若瑟修院聖物寶庫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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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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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盧家大屋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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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盧家大屋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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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崗頂劇院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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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聖母雪地殿教堂、鄭家大屋、聖若瑟修院及聖物寶庫提供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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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好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位於澳門耶穌會紀念廣場2至6號樓宇的附註租賃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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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ssociação Portuguesa das Agências de Viagens e Turismo”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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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伍建宏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體育綜合體健身室及更衣室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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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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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永基中東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圖書館外墙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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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黑沙青年旅舍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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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康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