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7

刊登日期:

2007.12.12

版數:

11109

  • 續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張素梅,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Isabel Celeste Jorge (關施敏);

    (三)伍秉賢;

    (四)鄧惠蓮。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7

    刊登日期:

    2007.12.12

    版數:

    11109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4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三)項。
  •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 (司徒民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 (江麗莉),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 主席:$5,5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

    (二) 委員:$4,5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7

    刊登日期:

    2007.12.12

    版數:

    11110

    • 續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姚汝祥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7

    刊登日期:

    2007.12.12

    版數:

    11110-11111

    • 續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梁官漢,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玉棠;
    (三)何錦培;
    (四)周亦強;
    (五)林淑源;
    (六)冼志耀;
    (七)António José de Freitas(飛安達);
    (八)凌世豪;
    (九)唐堅謀;
    (十)馬有恆;
    (十一)健英陳;
    (十二)梁少佳;
    (十三)梁少培;
    (十四)梁慶球;
    (十五)梁蔭沖;
    (十六)陳潔瑛;
    (十七)黃樹森;
    (十八)溫泉;
    (十九)劉永誠;
    (二十)潘志明;
    (二十一)鍾國榮;
    (二十二)顏延齡。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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