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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周錦輝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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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楊道禮”簽訂“為澳門體育場館及設施進行綜合性的估值評估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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